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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人社部門可聯合工會婦聯約談用人單位
      發布時間:2022-10-29 07:29:12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本報記者朱寧寧繼2021年12月、2022年4月兩次提請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

      □ 本報記者 朱寧寧

      繼2021年12月、2022年4月兩次提請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相比此前,修訂草案三審稿有多處修改。


      (資料圖)

      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工會、婦女聯合會有權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有意見提出,根據實際做法,明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

      采納這一意見,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鑒于有意見提出應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促進男女平等的規定,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還有意見認為,此前修訂草案刪除了現行法第六條第一款關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的規定,不利于壓實政府責任,建議予以恢復。修訂草案三審稿采納這一意見,在第三條中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此外,有意見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有的內容屬于婦女工作和婦聯工作的具體事項;有的內容其他法律已作明確規定;有的內容應當考慮到社會生活比較復雜、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法律不宜作過細規定,可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把握,建議進一步簡化有關規定,突出解決一般性、普遍性問題。鑒于此,修訂草案三審稿對有關規定進行修改精簡。

      實踐中,一些媒體在進行報道時違反法律法規公開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甚至進行與事實不符的宣傳報道,侵害婦女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益。對此,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加強規范。

      修訂草案三審稿加大了對婦女隱私權、名譽權的保護,增加規定:“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修訂草案二審稿對保障困難婦女權益作了規定。三審稿在二審稿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對困難群體權益的保障。

      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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