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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熱門:實行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好處多
      發布時間:2022-09-08 15:35:00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李忠勇“我的案件應該去哪里起訴”“對判決結果不服該怎么辦”“懷疑案件有外部干預該如何處理”……針對人民群眾所關心的這些問題,最高人


      【資料圖】

      □ 李忠勇

      “我的案件應該去哪里起訴”“對判決結果不服該怎么辦”“懷疑案件有外部干預該如何處理”……針對人民群眾所關心的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開啟了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之路,現在已滿一年(9月3日《人民法院報》)。

      眾所周知,我國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四級,每一級法院都有其案件的受理范圍和不同職能。為解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下而上過濾分層功能不足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從去年9月開始進行了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從改革試點情況來看,經過一年的改革工作,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實踐證明,實行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好處多,筆者歸納起來,主要有“三個有利于:”

      一是厘清法院審級定位,有利于各級法院按審級辦案。法院審級職能定位不清,很容易“打亂仗",造成上級法院包攬應由下級法院審理的案件,而下級法院卻越級審理由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當遇到一些疑難棘手案件時,容易出現上下推諉,址皮的現象。如果辦案出現問題追責,辦案法官會以“此案不該這級辦”為由而不服氣。厘清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后,什么案件屬于哪級法院辦,一清二楚。該哪級法院審理的案件,就由哪級法官審理,便于辦案法官增強責任心,想方設法,專心致志地把案子高質量辦好。同時群眾有案,也知道去哪級法院起訴、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是將一般性案件“下沉”,有利于方便群眾就近訴訟。社會上人們都說打“官司難,”“難”是多方面造成的,其中就包括距離法院路途遠,行走不便。如果案件在中院或高院管轄,群眾訴訟會跑很遠的路,誤工費力又花錢,加大訴訟成本。上級法院將一些一般性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下放基層法院,就會極大地方便當地群眾就近訴訟,大大減少跑路誤工時間,同時節省不少交通、住宿和飲食等費用,減輕訴訟群眾負擔。

      三是將重大、疑難案件提檔升級審理,有利于公正辦案。對于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可能存在不當干預、疑難復雜新類型的一審案件被提到較高級別法院受理,高級別法院會啟用資深法官匯集雄厚的專業審判團隊集思廣益,深入研判案情,消除分歧,統一思想,依法公正審理,將會有效防止不當干預,出現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問題,消除當事人的疑慮。

      當然,推進案件繁簡分流,無論是案件“下沉”,還是提檔升級,由哪級法院管轄審理,都需根據案件數量結構變化,同步跟進配套保障,加強案件質量監管,提升法官職業素養,用好信息技術,提高審判質效,切實讓人民群眾從法院辦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感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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