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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觀熱點:法理情有機融合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發布時間:2022-08-17 22:44:16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張昊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4件典型案例,聚焦檢察機關在走訪調查、全面審查基礎上開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資料圖】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二批上門聽證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4件典型案例,聚焦檢察機關在走訪調查、全面審查基礎上開展上門聽證,將“法、理、情”有機融合,有效推動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

      院領導包案辦疑難復雜案件

      申訴人韋某現,系原案死者韋某局的近親屬(同胞兄弟)。

      2018年5月,原案死者韋某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某休閑館消費后,從該館三樓過道離開時,不慎從門側窗臺墜落,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于今年1月決定不予立案。韋某現不服,今年3月向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興寧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決定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包案,組建“包案領導+員額檢察官+檢察官助理”辦案組模式審查辦理。辦案組調取原案案卷證據材料,圍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申訴人、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及相關人員的意見,核實尸體檢驗情況、案發現場勘驗等情況后,認為現有證據證明韋某局死亡系高空墜落所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聽證準備。申訴人居住地與案發地分離,交通不便,興寧區檢察院邀請人民監督員、法律援助律師作為聽證員,到河池市都安瑤族自治縣保安鄉人民政府開展上門聽證,同時邀請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申訴人親友等參加,將聽證工作做實做細。

      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申訴人訴稱韋某局系因被人推下樓而導致死亡,應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存在錯誤,同時公安機關在案發后未主動通知死者家屬,導致家屬未及時得知情況。針對申訴理由,承辦人就檢察機關對案件調查核實、審查辦理等情況詳細解釋說明,公安機關原案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逐一回應說明,通過多媒體展示案發現場勘驗等情況。

      聽證員分別詢問申訴人、公安機關原案件承辦人、司法鑒定人員,認為從現有證據、公安機關現場進行勘驗的情況來看,無法認定刑事案件因素。經評議一致認為,公安機關決定并無不當。主持人結合聽證意見,又對申訴人進行心理撫慰,表示充分考慮死者近親屬家庭實際情況,給予關心幫扶。

      聽證結束后,申訴人及其親友、村干部表示疑問已消除,接受處理決定,申訴人表示愿意息訴息訪。隨后,檢察機關根據死者母親生活困難的情況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典型意義】

      對重大疑難復雜信訪案件,檢察機關聯合原辦案機關、鑒定機構等開展上門聽證,邀請申訴人親友、村委會等人員參與,“法、理、情”相結合,增強了司法辦案透明度,形成了化解矛盾合力。積極溝通有關部門妥善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主動解紛融入基層社會治理

      申訴人王某發,系湯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弟弟。

      2021年2月,被告人湯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沿安徽省蕪湖市繁昌區某街道行駛,與同向行人王某明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明重傷一級及車輛損壞,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湯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王某發不服,以湯某交通肇事逃逸、情節惡劣、事發后未給予足額賠償以及法院量刑過輕為由,向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繁昌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后,決定由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包案辦理,控告申訴、刑事檢察等部門協作配合調閱原案卷宗、聽取申訴人意見、核實證據材料。經審查認為,原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量刑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同時,走訪了解到,王某發提出申訴的主要原因是對法律規定理解有偏差,且被害人王某明昏迷不醒,后期治療費用巨大,生活面臨嚴重困難。

      聽證準備。檢察機關兩次走訪王某明所在村委會及就診醫院,了解到王某明系農村“五保戶”,無經濟來源,案發后一直重傷昏迷,在醫院治療期間,醫藥費、護理費等均由王某發承擔。王某發說,王某明后續治療時間和費用、康復費用等不確定因素,讓其“步履維艱”。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經申訴人同意,繁昌區檢察院將聽證會“搬”到王某發家中。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擔任主持人,邀請兩名經驗豐富的律師作為聽證員。聽證會前,承辦人與聽證員進行了充分溝通交流。

      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王某發充分陳述申訴理由,承辦人詳細介紹案件審查情況,深刻剖析爭議焦點,耐心解釋法院判決的法律依據,答疑解惑。聽證員進一步出示法律條文進行解答。王某發表示,沒想到檢察機關會主動上門,對其訴求逐一答復,同意檢察機關處理意見,愿意息訴息訪。

      聽證結束后,“法結”打開了,但王某發因案致貧亟需救助和幫扶。繁昌區檢察院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聯合法院共同開展司法救助。該院還依托“府檢聯動”平臺,積極會同區民政局、鎮政府等部門,就王某明治療費用等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協商,決定免除其前期拖欠的醫藥費、床位費等1萬余元,決定不再收取后期相關費用。

      【典型意義】

      上門聽證前深入走訪調查,掌握影響矛盾息訴化解的癥結,在申訴人家里引入第三方參與矛盾化解,讓公平正義“看得見、感受得到”,推動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積極主動將司法救助融入國家救助體系,以“我管”促“都管”,不斷提升司法救助工作質效。

      一體聯動異地協作跨省聽證

      申訴人王某迎,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系原審被告人王某的同胞姐姐。

      2021年12月,王某迎通過來信向最高檢提出申訴,反映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犯罪嫌疑人宋某、王某(信訪人王某迎胞姐)等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過程中,故意將宋某、王某分案起訴,人為制造“一案兩訴”,存在違法辦案行為。

      【組織上門聽證情況】

      審查辦理。今年1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收到最高檢轉交的王某迎申訴信后,要求九江檢察機關依法妥善化解矛盾,濂溪區檢察院成立院領導作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辦理。辦案組調閱相關案卷材料,聽取原案承辦人介紹,經審查認為,原案承辦人在已查明犯罪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依法先后對宋某、王某等提起公訴并追訴相關犯罪單位和責任人,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違法辦案。

      聽證準備。為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包案領導擬在約談申訴人王某迎后,以公開聽證會方式釋法說理,但王某迎有對立情緒,拒接辦案組電話。江西省檢察院要求九江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主動開展息訴化解工作,同時積極與安徽檢察機關溝通聯系,爭取支持。在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檢察院的支持下,辦案組與王某迎取得聯系,征得其同意后上門聽證。

      公開聽證。今年3月,濂溪區檢察院包案領導帶領辦案組成員、聽證員等,趕赴合肥市瑤海區檢察院,在該院舉行公開聽證。聽證會上,緊緊圍繞王某迎的訴求,承辦人詳細釋法說理,闡明因宋某和王某歸案時間不同、訴訟過程不同,分案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又進一步解釋了法院判決對宋某、王某的定罪量刑等問題。聽證員指出,檢察機關千里迢迢赴申訴人住地開展公開聽證,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隨后又對檢察機關司法辦案客觀中立分析評判,從“法、理、情”角度,消除王某迎的疑慮。王某迎當場表示不再申訴控告。

      【典型意義】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如我在訴”的境界和“求極致”的精神,用心用情辦好每一封群眾來信。對于“三跨三分離”案件,案發地檢察機關依法能動履職,上下協同;屬地檢察機關主動配合,一體聯動,將矛盾化解在首辦環節、問題解決在屬地,是檢察機關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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