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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速訊:立國建制,朱元璋有一套
      發布時間:2022-08-12 17:43:29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品讀寄簃公清代法學家、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對朱元璋立國建制時期的刑制予以很高評價。他認為,朱元璋選擇推行合乎中庸之道的典章、制度,成

      ■ 品讀寄簃公

      清代法學家、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對朱元璋立國建制時期的刑制予以很高評價。他認為,朱元璋選擇推行合乎中庸之道的典章、制度,成為后世的典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 沈厚鐸

      朱元璋于公元1368年建明稱帝,建元洪武(公元1368年至1398年),設都南京。燕王朱棣發動“靖難之變”,奪位稱帝,即明成祖。朱棣于1421年正月,正式遷都北京。明代傳十六帝,于1644年覆滅,延續了276年。

      清代法學家、晚清修律大臣沈家本對朱元璋立國建制時期的刑制予以很高評價。他說:“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后世,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他認為,朱元璋選擇推行合乎中庸之道的典章、制度,成為后世的典范。

      在《歷代刑法考·刑制總考四》中,沈家本對有明一代的刑制考證,也給予了較大篇幅。

      明代同樣執行了傳統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但處罰相對較輕。如笞刑分為五等,最重的是“五十”且只“贖銅錢三貫”,比遼、金減輕許多,杖刑最多也只有杖一百。

      明代也實行了殘酷的凌遲之刑,“凌遲,明律凌遲凡十三條”。沈家本認為:“凌遲之法不列五刑,明律中為大逆、惡逆、不道等項,所犯非常,故以非常之法處之。”因是“非常之法”,故不能因此認為刑制殘酷。

      《歷代刑法考·刑制總考四》對明代五行之外的諸種刑罰(即雜犯,指古代各類傳統罪名以外的其他罪名)作了考查:“雜犯斬、絞準徒五年。《明律》雜犯斬凡四條,雜犯絞凡九條。諸家舊說云:但有死罪之名而無死罪之實,以其罪難免而情可矜,故準徒五年以貸之,雖貸其死而不易其名,所以示戒也。又云:竊盜滿數是真絞;監守,常人滿數是雜犯。推立法之意,不欲因盜錢糧官物而即殺之也。”對此,沈家本指出:“此明制之寬于唐律者。”

      而對于“雜犯流總徒四年”,沈家本說:“此蓋從雜犯斬絞遞減之。”這是強調,此規定是“遞減”而來的。總之,關于“雜犯”的兩條文獻,可以說明明律之寬限。

      當然,明代確實也實施了峻酷之刑:“族誅梟令,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或去膝蓋。刴指、斷手、刖足、閹割為奴、斬趾;枷令,常枷號令、枷項游歷、免死發廣西拏象、人口遷化外、全家抄沒、鐲腳、本部書寫。”

      拏象,即捕象。明初,廣西都指揮使設馴象衛所,專事捕象、馴象,組設象軍以對滇緬作戰。“免死發廣西拿象”即免除死罪,流放充軍至廣西捕象。此外還有遷至邊遠地帶、腳戴鐐銬、留在本部載罪充書吏等懲罰。

      沈家本指出:“以上各項皆洪武時峻法也,見《大誥》(明太祖《御制大誥》)。迨洪武三十年以后,太祖亦悟嚴刑之不足以化民,此等峻法不復用矣。”他特別強調,記錄這些不常用的重刑,就是為了證明重刑是無效的,并以此提醒人們,治理國家應該研究“重刑之無效”的原委。

      關于刺字之刑,《大明律》中有“監守、常人盜搶奪竊盜并刺字”的規定。《歷代刑法考·刑制總考四》摘錄了洪武三十年(公元1380年)《御制大明律序》中的一段文字:“合黥刺者,除黨逆家屬并律該載外,其余有犯俱不黥刺。”沈家本按曰:“觀此序文,可見太祖于刺字一事亦不輕用。”

      《明史》記錄了明代幾起“夷三族”的重大案件。其中,就有著名的方孝孺案。

      方孝孺,浙江寧海人,明朝文學家、思想家。他因不肯為發動“靖難之役”取得皇位的朱棣擬寫即位詔書,被凌遲處死,并被誅滅十族。據記載:“孝孺之死,宗族親友前后坐誅者數百人。”

      南明時期,方孝孺被追謚“文正”。魯迅先生在《為了忘卻的記念》一文中,也間接地贊揚了方孝孺的“硬氣”。

      《歷代刑法考·刑制總考四》引述了《通鑒輯覽注》的文獻:《遜國名臣傳》云:“孝孺大書數字,投筆于地曰:死即死,詔不可草。”(朱棣)大怒,曰:“汝焉能遽死,朕當滅汝十族。”《紀事本末》采其說,改作“文皇(明成祖朱棣旳謚號)大聲曰:汝獨不顧九族乎?孝孺曰:便十族奈我何!”乃收其門生廖鏞、林嘉猷等為一族,并坐,然后詔磔孝孺于市。

      又引《明史·刑法志》:“洪武元年(1368年)諭省臣:‘鞫獄當平恕,古者非大逆不道,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連坐。’尚書夏恕嘗引漢法請著律,反者夷三族。太祖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漢仍秦舊,法太重。’卻其奏不行。”這些史料證明,夷三族、連坐之刑確非朱元璋時事。

      沈家本按語說:“靖難時,族誅之臣齊、黃諸人外,有練子寧、巨敬、景清、高翔、王度、葛誠、盧振、葉惠仲,皆見本傳。《孝孺傳》但言‘宗族親友坐誅者數百人’,而不采九族十族之說,以舊說未足盡信也。”

      但朱元璋并非沒有用過株連之刑。沈家本引用《明史·藍玉傳》等歷史文獻,對于“胡、藍二獄”作了介紹和點評。

      胡即胡惟庸,明朝開國功臣,最后一任中書省丞相。因被疑叛亂,被朱元璋處死。藍則是指藍玉,明朝開國名將,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以謀反罪被殺,牽連致死者眾多,史稱“藍玉案”。

      不過,對明代族誅之刑的施用,沈家本評論說:“族誅既非常刑,夷三族尤為罕見。成祖之屠戮忠良,淫刑以威,罪無可逭(音同‘換’,逃避之意)矣。太祖雖嘗卻夏恕之奏,而胡、藍二獄,作法于涼,豈非厲之階哉?”

      其中,“作法于涼”出自《左傳·昭公四年》,原指在物質單薄的基礎上制定法令,后泛指創制某種事物所依據的基礎薄弱。人們多用來形容立法尚不完善。

      而“厲之階”,意思是禍害的階梯,即“禍事接踵而來”。《詩經·大雅·瞻仰》中,有“婦有長舌,維厲之階”的詩句。

      由此,沈家本認為,“胡、藍二獄”是在明代初期,法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朱元璋受了他人挑撥而實施的酷刑。很明顯,沈家本認為朱元璋還是主張寬猛相輔的。

      (作者系沈家本四世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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