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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速看:持“卡”少年頻觸“幫信”犯罪探源
      發布時間:2022-08-11 15:26:45 文章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法治周末》記者劉希平□王章丁“我根本就不知道我兒子辦理了銀行卡,如果知道辦卡了,我肯定會監督他使用。”說起自己的兒子,家住湖南省耒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 王章丁


      (資料圖片)

      “我根本就不知道我兒子辦理了銀行卡,如果知道辦卡了,我肯定會監督他使用。”說起自己的兒子,家住湖南省耒陽市的王霖深感內疚。

      一年前,王霖17歲的兒子王樹在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后,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他將銀行卡出借給他人使用,結果被電信詐騙團伙使用,轉賬流水達到了數百萬元。作為父親的王霖一直在忙于自己的生意,對此毫不知情。

      案發后,王樹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被起訴到法院。

      《法治周末》記者調查發現,類似王霖一樣的持“卡”少年還有很多,特別是16歲到18歲之間年齡段的未成年人。他們辦理銀行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他們也成了不少電信詐騙團伙的圍獵對象。在利益的誘惑下,他們往往會淪為“幫信”犯罪的幫兇。

      那么,如何才能讓16歲到18歲年齡段的持“卡”未成年人,遠離“幫信”犯罪?

      持“卡”少年淪為“工具人”

      16歲到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辦理銀行卡,確實能給自己的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一些電信詐騙團伙也盯上了這群少年手中的銀行卡,一些無知少年在利益的誘惑下,開始淪為了詐騙團伙的“工具人”,最終觸犯“幫信罪”。

      2021年9月,17歲的湖北省羅田縣少年趙文拿著身份證到某銀行柜臺,辦理了一張儲蓄型銀行卡。后有人告訴趙文,只要將銀行卡出借給別人,就可以按照比例獲取一定數額的手續費。在利益的誘惑下,趙文在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他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在這期間,趙文發現銀行卡內有多筆資金流入后,他開始動起了“歪心思”,他將卡內資金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出1.68萬余元,供自己使用。隨后,他又通過匯款的方式向該銀行卡內存入1.35萬元。案發后,趙文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出非法所得3000余元。

      湖北省羅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趙文的行為涉嫌“幫信罪”和盜竊罪向羅田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今年6月,羅田縣檢察院審查后認為,由于趙文作案時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退贓積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羅田縣檢察院對趙文依法從輕處理。

      和趙文一樣,17歲的山東省曲阜市少年孫林也因出借銀行卡牟利而獲“幫信罪”。2021年,孫林在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后,聽說了一條“發財之道”:即將銀行卡出借給他人用于網絡賭博轉賬使用,“卡主”可以收取一定的使用費。于是從2021年6月開始,孫林便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卡給他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轉賬使用。短短6個月時間里,他自己的一張銀行卡交易流水達388萬余元。同時,孫林還將從朋友處收來的銀行卡,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轉賬幫助并從中獲利。

      今年3月16日,未成年被告人孫林被曲阜市人民法院以“幫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今年6月,山西省某縣公安機關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從今年3月至4月,該縣涉銀行卡犯罪人員中,23歲以下涉案人員呈現井噴式增長,其中16歲到18歲涉案人員占20.97%,較2021年1月至4月提高了18.59個百分點,涉案人員低齡化趨勢十分突出。

      各大銀行開“卡”要求不一

      16歲到18歲之間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到底有沒有必要辦理銀行卡?《法治周末》記者進行了隨機調查。

      17歲的劉闖是湖南省長沙市某中學高二年級的學生,因為家離學校距離較遠,這兩年他一直寄宿在學校。為了方便家里給他匯生活費,劉闖在學校附近的一家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銀行卡。

      “雖然手機微信支付很方便,但是因為學校不準學生帶智能手機進入校園,所以辦理一張銀行卡收家里的匯款,還是很有必要的。”劉闖對記者說。

      和劉闖一樣,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開始在銀行辦理銀行卡。

      有家長認為,16歲到18歲之間年齡段的未成年人是一個很特殊的群體。“這批學生可能是中考之后進入中專,所以和高中生同齡,但他們相對而言更像大學生,部分學生寄宿在校,有的已經在實習,處于半進入社會的狀態,所以有辦理銀行卡的需求,其辦理銀行卡有合理性。”這位家長對記者說。

      既然未成年人有用卡需求,那么,各大銀行對未成年人辦理銀行卡又有哪些規定呢?8月8日上午,《法治周末》記者以17歲的未成年人如何辦理銀行卡為由,在長沙撥打了3家銀行客服電話進行了咨詢。

      “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辦理銀行卡需要成年監護人帶著證件,陪同一起到銀行辦理;16歲到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辦理銀行卡,需要未成年人持身份證等證件到銀行柜臺辦理,監護人可以不來現場。但是不能開通網銀。”第一家銀行客服人員答復記者。

      第二家銀行客服人員則稱,16歲到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辦理銀行卡,除了需要身份證件外,不需要監護人到現場,但是需要開具自己有勞動或者勞務收入的相關證明。

      “開具勞動或者勞務收入證明辦卡,我們也是想確保這張銀行卡是用來存放未成年人的正常收入。”這名客服人員向記者解釋。

      與前兩家銀行不同,記者咨詢的第三家銀行則有嚴格的要求。這位銀行客服人員說,16歲到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不能單獨來銀行辦理銀行卡,必須要監護人攜帶證件陪同一起到銀行柜臺一起辦理,而且不能開通網銀。

      “我們就是預防電信詐騙,不讓未成年人牽涉一些‘幫信’犯罪,所以要求必須監護人陪同。不開網銀,也是預防未成年人出借銀行卡違法獲利等。”這名客服人員對記者說。

      應重視低齡人群賬戶風險

      一些電信詐騙團伙,緣何會盯上16歲至18歲未成年人手中的銀行卡?

      “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辦卡相對容易,群體較為集中。”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王丹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他們在過去辦理的一起案件中發現,銀行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辦理借記卡開戶業務審批嚴格,需要監護人出具相關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監護人關系證明。對16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部分銀行網點只需要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辦理。

      “一些大中專學生普遍在16周歲以上,辦卡程序簡單,審核相對寬松。”王丹說,學生多是在校住讀,脫離父母監管,有的已經進入實習階段,脫離學校管理。但其缺乏基本的社會經驗,缺乏對犯罪行為的分辨能力,加之其數量龐大、人群集中,很容易受到犯罪分子誘導。

      而有銀行監管機構專業人士指出,除了持銀行卡的未成年人自身原因之外,部分銀行對這一群體的監管也存在漏洞。

      今年6月,人民銀行山西省聞喜縣支行楊明芹在《金卡生活》雜志撰文指出,一些商業銀行存在對低齡人群銀行賬戶風險重視不夠、低齡客戶賬戶開立環節把關不嚴、低齡人群賬戶分類分級管理不到位、低齡人群賬戶風險防控有效性不足等一些問題。

      楊明芹在文章中透露,今年3月至4月,聞喜縣16歲以上未成年人涉案銀行卡13戶,占涉案銀行卡總量的20.97%,涉及到7家銀行機構網點,較去年同期增長12戶。其中,新開銀行卡涉案賬戶中,16歲以上未成年人新開卡涉案賬戶占23.53%。

      “從低齡人群涉案賬戶的功能和交易限額來看,銀行機構并未將其與其他客戶區別對待,全部開通了非柜面業務,辦理了系統默認的交易限額,由此可見各銀行機構對低齡人群賬戶風險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楊明芹說。

      那么,16歲至18歲未成年人群體辦理銀行卡后,如何才能確保這一持“卡”少年群體遠離“幫信”犯罪?

      王丹建議,銀行機構作為銀行卡開戶源頭單位,應把好賬戶開立審核關,從源頭上切斷非法資金鏈條,最大限度保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要督促銀行機構審慎確定在校學生開卡賬戶功能、支付渠道和支付限額,審慎辦理在校學生開通網銀、手機銀行等非柜面業務,可要求其提供工作證明或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輔助證明等資料。”王丹說。

      楊明芹也認為,各銀行機構要高度重視低齡人群銀行賬戶風險防控工作,強化低齡人群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不斷強化低齡人群賬戶風險防控措施。

      “針對低齡人群賬戶風險特點建立有效監測和處置機制,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銀行卡交易監測系統,對異常情況及時提醒、核實,必要時采取臨時鎖定交易等措施,為未成年人筑起預防網絡犯罪‘防護墻’。”楊明芹說。

      銀行在做好防范措施后,對未成年人加強法治宣傳教育也是手段之一。

      王丹說,由于16歲至18歲未成年人多為在校學生,教育部門對督促學校加強風險防范引導、教育學生提升法治意識負有主體責任,要督促學校定期對在校學生開展摸排,密切關注學生的異常消費行為。

      “如發現學生在消費中存在的資金問題,對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引導工作,對疑似涉案學生及時開展幫扶引導,防范次生問題發生。”王丹說。

      此外,王丹還認為,應加大相關立法工作。“立法機關應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規范、指導作用,對教唆大中專學生售賣銀行卡等行為從嚴打擊,對因被唆使售賣銀行卡的大中專學生注重挽救,給予改過自新機會。”王丹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發揮指導性案例作用,通過選取代表性案例進行法律釋義,進一步細化未成年人涉嫌“幫信罪”的量刑標準,統一司法適用,規范司法行為。

      (文中未成年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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