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曝光違法校外培訓廣告典型案例
慧弘教育勸誘家長 昂立教育虛構原價
本報上海訊(記者劉浩)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2年第一批虛假違法廣告典型案例,涉及慧弘教育勸誘家長、制造焦慮,昂立教育虛構原價等違法行為,最高罰款46.9萬元。
據了解,2021年8月以來,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積極貫徹落實有關“雙減”工作部署,會同教育部門等開展校外培訓廣告專項整治,全面清理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發布的各類校外培訓廣告,加強約談教育和監測檢查,集中查處了一批虛假宣傳、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制造家長焦慮的違法違規校外培訓廣告,共查辦違法廣告案件67件,罰沒款294.2萬元。
上海慧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發布樓宇廣告,宣傳“暑期高分課早鳥搶先約”“比你的同學更早拿下高分”等。上述廣告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一項:“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14.97萬元。
《廣告法》明確規定,發布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廣告,不得含有勸誘、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上述廣告的宣傳內容,制造家長焦慮,誤導公眾教育觀念,違反“雙減”政策要求。
上海南洋昂立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上海市63個社區門禁及多個校區門口上發布“2021小升初暑假班”的招生廣告,含有“399元/3門語數外2小時/門|10天60小時|原價:6000元”“原價:6000元2人團報每人只要399”等內容。經查,當事人從未以上述原價對外銷售過上述課程,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虛假廣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46.9萬元。
部分校外培訓機構通過在廣告中虛構原價的手段吸引消費者,對消費者購買行為造成實質性影響。該類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正常經營和教育管理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上海支點教育培訓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經驗分享文章《高考624分學員專訪:高中三年我這樣學習》,以在當事人處接受過教育培訓的學員姚某某的名義或者形象,為當事人的教育培訓服務作推薦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10萬元。
培訓機構通過挑選學習成績優秀的學員(而大量學員的真實成績狀況并不可知)在廣告中進行宣傳,容易誤導廣大學員及家長。一些機構熱衷于在自媒體上設置“明星學員”“學員風采”“就業明星”“經驗分享”等欄目,宣揚優秀學員考入名牌學校、獲得高薪職位等,誘導學員參加培訓,違反《廣告法》中禁止利用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
上海恩鋆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自營公眾號“博諾教育”上發布《曬中考成績單!博諾締造傳奇》的廣告,內容包含“加入博諾,英語140分”的廣告宣傳,屬于對中考英語成績作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責令消除影響,處罰款4萬元。
教育培訓效果具有不確定性,并不能保證每個學員都取得高分。教育機構以承諾取得高分或者考入名校作為廣告宣傳內容,是吸引報名的手段,并不能保證實現,違反了《廣告法》關于禁止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的規定。
上海圣億培訓學校有限公司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主要從事中小學生作文培訓,為吸引學生,當事人在自營微信公眾號發布廣告,虛構學員“數以十萬計”“走進海內外一流名校的學員”等,夸大其教育培訓效果、片面強調作文重要性,構成虛假廣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罰款20萬元。
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提醒,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和上海市校外培訓管理政策的各項要求,自覺加強廣告管控;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臺等不刊登、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
上海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開展校外培訓廣告檢查,防止培訓機構以“素質拓展”“思維訓練”等名義超范圍發布學科類培訓廣告,或者以“家政服務”“眾籌私教”“研學”等名義變相發布校外培訓廣告,嚴肅查處制造焦慮、夸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的虛假違法校外培訓廣告,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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